东莞市鼎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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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10 17:40:42点击率:
为规范我市工业企业及汽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中活性炭的使用管理,确保处理效率,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所有采用活性炭吸附治理技术的VOCs排放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制鞋、汽修等行业。
二、管理要求
(一)强化废气预处理。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的废气,其颗粒物含量应低于1mg/m3、温度宜低于40℃。采用蜂窝状活性炭的,湿度宜低于60%,气体流速应低于1.2m/s;采用颗粒状(含柱状)活性炭的,湿度宜低于50%,气体流速应低于0.6m/s;采用活性炭纤维的,湿度宜低于70%,气体流速应低于0.15m/s。有酸碱等水洗前处理工艺的,进入活性炭设施前要加装除湿装置。企业应安装温度计、湿度计实时监控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的温、湿度。
(二)保证活性炭质量。采用颗粒状(含柱状)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应不低于800mg/g;使用蜂窝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均应不低于650mg/g;使用活性炭纤维作为吸附剂时,其比表面积不低于1100m2/g(BET法)。
(三)明确填充量和更换时间。颗粒状活性炭填充量与每小时处理废气量体积之比不小于1:7000,蜂窝活性炭填充量与每小时处理废气量体积之比不小于1:5000,废气收集参数和最少活性炭装填量参考附件1。活性炭更换时,新换活性炭要保留样品备查。原则上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连续运行3个月。
(四)规范废活性炭处理。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脱附再生或处置,热处理再生过程需符合《废活性炭热处理再生技术规范》(T/ZGZS0308-2023)相关规范,其中脱附再生后的活性炭技术指标仍需满足本通知第(二)条质量要求。
(五)完善台账记录。企业应按要求做好活性炭使用管理台账,具体包括:活性炭吸附装置启停时间、设备运行情况,活性炭种类、采购信息(含生产单位的碘值检测报告等)、装填或更换的数量和时间,以及废活性炭产生、贮存、处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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