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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1-05-21 11:40:54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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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填报生产设施应注意哪些?

A:生产设施指在排污单位中与产排污有关的,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设备或设施,应依据行业技术规范注意填报完整性,重点关注与排放废气和废水密切相关和表征生产能力的主要生产设施,生产设施包括“必填项”和“选填项”。排污单位结合实际产排污情况,按照所属行业类别,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



Q:申请排污许可证如何选择合适的技术文件?

A:排污许可制技术体系主要由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四大类构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是整个技术体系的核心,排污单位应按照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提交排污许可申请,申报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在选择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时,主要参考流域排放标准、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广东省综合排放标准;判定污染治理技术是否为可行技术时,主要参考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编制监测方案时,主要参考行业技术规范和监测指南。无行业技术规范(指南)时,则依据总则申请。排污单位可在行业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规范性引用文件”章节查找准确参考文件信息。



Q:行业排污许可如何选择适用的行业技术规范?


A:行业排污许可行业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章节明确规定了技术规范的适用领域,排污单位依据营业执照和环评文件规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所属行业,结合自身生产工艺、产品和原辅材料等信息选择适用的行业技术规范。如无行业技术规范的,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如涉及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的,还应根据通用工序技术规范申请。技术规范选择基本思路如下图:





Q:当排污单位涉及多个行业时,如何确定管理类别?

A:按从严的原则确定。如排污单位同时涉及重点管理的行业、简化管理的行业及登记管理的行业,重点和简化管理,只需从严申领一张重点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的内容在许可证的申请模块中进行补充登记。



Q:如何确定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A: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按以下步骤进行确定。(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初步确定所属行业。(2)根据《2019版名录》对所属行业的分级条件确定所属管理类别,应区分以下种情形:已明确规定管理类别条件的,以行业规定的管理类别为准;规定通用工序区分管理类别的,以通用工序管理类别条件判定管理类别;(3)《2019版名录》第 108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涉及 4个通用工序,按通用工序管理类别条件判定管理类别。



Q: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的更新、变更和注销有什么规定?

A:《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规定,排污登记表自登记编号之日起生效。(1)定期更新。对已登记排污单位,自其登记之日起满 5年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动发送登记信息更新提醒。(2)变更登记。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内,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 20日内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排污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注销申请提交后,由平台自动即时生成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因排污单位生产规模扩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况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



Q: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主要有哪些内容?

A:《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规定,排污登记表的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联系方式、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主要产品及产能等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排污单位应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Q: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按证排污包括哪些要求?

A: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排放污染物,并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要求。主要包括:(1)排污单位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2)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以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3)落实自行监测、环境台账、执行报告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Q: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行为有哪些?

A:《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将被依法查处。(1)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4)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单位存在上述情形的,将被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Q: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如何补办?

A: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Q:申请排污许可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A:《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产品产能和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数量位置、排放方式和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2)自行监测方案;(3)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4)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清理整顿备案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7)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8)总量指标来源情况说明;(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Q: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做好哪些前期准备?

A:为提高申请效率,排污单位应在申请前对照许可条件和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前期准备。(1)关注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了解相关要求;(2)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积极参加相关培训辅导;(3)熟悉国家信息平台注册、申请流程和企业端的有关操作;(4)收集整理排污许可申请相关材料,包括环评文件、污染治理设施设计方案和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等。



Q:如何判断某种固体废物是否为危险废物?

A:判断某种固体废物是否为危险废物,一是通过查找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见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011/t20201127_810202.html),根据实际生产工艺和生产环节描述,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二是若名录中没有相应的废物代码或者与产生环节描述不一致,要根据其表现出现的危害特性(如毒性、反应性、腐蚀性、易燃性等),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别确定。



Q:废铁质油桶满足什么条件时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A: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规定,废铁质油桶(不包括900-041-49 类),满足“封口处于打开状态、静置无滴漏且经打包压块后用于金属冶炼”的豁免条件的,利用环节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Q:油泥HW08企业自行减量化处理剩余残渣是否能豁免危废?

A: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除国家有关法律、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涉鉴别标准事宜,可径直向生态环境部咨询。我厅暂无危险废物属性鉴别机构推荐,相关信息可参阅《关于推荐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的通知》(环土壤函〔2017〕287号)。



Q:危险废物的类别应如何确认?

A: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二条规定的,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Q:企业产生的严控固体废物想跨省转移处理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不得转移”,具体操作流程可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网上办事大厅-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中查询。




Q:企业未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措施,但污染物如废水、废气可实现达标排放,后续应如何管理?

A:《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指出,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第二十七条指出: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如企业未按照环评要求落实环保措施,应根据企业已采取的废水、废气、噪声处理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应要求进行处理。



Q:建设项目租用的厂房,环境影响审批时是否需要提供厂房的土地利用手续材料?

A: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因此,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当论证与相关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的合理性。2、如厂房属于未批先建,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可依照环境评价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处以罚款,或可以责令回复原状。



Q:企业生产废水均用于回用,不外排,是否还需要废水自行监测?

A: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对排污单位提出了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无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排污单位可参照HJ819-2017标准开展自行监测。 有处理设施效率监测要求的要开展内部点位的自行监测。确认废水不外排的,无需进行废水外排口污染物的自行监测。



Q:采购的废钢需不需要对废旧金属进行放射性检测?有什么依据文件?

A:废旧金属辐射监测涉及的法规主要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三十九条:“金属冶炼厂回收冶炼废旧金属时,应当采取必要的监测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三十五条:“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应当建立辐射监测系统,配备足够的辐射监测人员,在废旧金属原料入炉前、产品出厂前进行辐射监测,并将放射性指标纳入产品合格指标体系中。”



Q:电离辐射豁免申请需要哪些条件呢?怎么申请?

A:豁免包括放射性物质与射线装置豁免,其中使用射线装置符合豁免条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生产厂家对射线装置办理了最终用户豁免手续,并由生态环境部进行公告的,该类情况不用再办理其他豁免手续;二是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初步自辨为可达豁免条件,按照环保部第18号令豁免章节的要求准备材料向我厅申请。一旦豁免的射线装置无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对于高于豁免水平的需要申请有条件豁免的应向生态环境部备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业务窗口电话为:020-87531393,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咨询,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会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解释。



Q:设备数量与批复数量不一致,验收时未注明设备数量,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如何完善环保手续?

A:如增加的生产设备已包括在环保验收中,则该变动已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如增加的生产设备属于项目环保验收后新增的,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环保手续,具体可咨询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Q:环境影响后评价是针对单个环评项目还是整个企业?

A: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环境影响后评价评价对象为原环评批复项目,而非企业,因此应针对独立项目分别编制后评价报告。



Q:改造项目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条件?

A:该改造项目如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可按照《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第58项,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但应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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