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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检查内容和适用法条清单(二)

发布时间:2022-07-06 09:10:17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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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梳理排污许可检查内容和适用法条。检查内容包括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排放口建设情况、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排污情况、自行监测情况、环境管理台账建立和记录情况、执行报告情况、信息公开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情况和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等。

监测情况

一、自行监测情况

(一)检查内容

1.排污许可证中自行监测内容是否符合本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相关要求。

2.是否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3.自行监测方案中是否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分析设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样品分析方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

4.自行监测方案中各项污染物监测指标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中监测指标一致。

5.监测频次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

6.手工采样方式和监测方法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

7.是否按要求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是否按要求保存不少于5年。

8.自行监测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单位发现异常情况后是否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9.是否按要求定期公开自行监测数据。

(二)适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二、在线监测情况

(一)检查内容

1.是否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2.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按要求联网。发证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是否按要求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和联网。

3.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是否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4.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是否规范。

5.中控自动设备或自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期间,是否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的要求开展手工监测。

6.自动监测平台相关标准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标准一致。

(二)适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管理情况

一、建立台账记录制度

(一)检查内容

1.是否按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2.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是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二)适用法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二、台账记录和管理情况

(一)检查内容

1.环境管理台账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2.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记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是否按要求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

3.是否按要求将超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4.是否按要求建立纸质和电子台账。

5.纸质台账是否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中,专人保存于专门的档案保存地点,并由相关人员签字,档案保存是否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

6.电子台账是否保存于专门存贮设备中,并保留备份数据。存贮设备是否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维护。

(二)适用法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报告情况

一、年度执行报告情况

(一)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

2.是否按要求填报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等。

3.是否如实报告周期内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变化情况。

4.是否如实报告产品产量、原辅材料、能源消耗、生产运行情况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5.是否如实报告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异常运转情况,自行储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

6.是否如实填报自行监测情况。

7.正常排放时段是否按要求填报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数据,有效监测数据(小时值)数量是否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一致,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的是否如实备注原因。浓度监测结果是否如实填报监测最小值及最大值。

8.污染物超标的是否如实备注超标原因。

9.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速率的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是否如实填报排放速率有效监测数据数量、实际排放速率等信息。

10.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数据是否如实填报有效监测数据(日均值)数量及浓度监测结果(含最小值及最大值)等。

11.是否如实填报非正常时段排放信息。

12.是否如实报告台账管理信息,台账管理记录内容是否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一致,是否完整。

13.是否如实报告实际排放量信息:排污许可证中许可年排放量的污染物是否如实报告实际排放量,年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年许可排放量。

14.是否如实报告超标排放量信息:是否如实报告有组织大气污染物超标时段小时均值超标情况,超标时段、生产设施编号、排放口编号、超标污染物种类是否与自动在线监测平台一致,是否填报实际排放浓度及说明超标原因;是否如实报告水污染物超标时段日均值超标情况。超标时段、生产设施编号、排放口编号、超标污染物种类是否与自动在线监测平台一致,是否填报实际排放浓度及说明超标原因。

15.排污许可证中许可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等特殊时段排放量的,是否按要求填报特殊时段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二)适用法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二、季度执行报告情况

(一)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

2.是否如实报告基本生产信息、燃料分析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3.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量的污染物是否如实报告实际排放量。

4.是否按要求报告有组织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超标情况,超标时段、生产设施编号、排放口编号、超标污染物种类、实际排放浓度是否与自动在线监测平台数据一致,是否说明超标原因。

5.是否如实报告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

6.是否如实填报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是否超能力、超种类贮存等,是否存在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污染防控技术要求的情况等。

7.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是否在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二)适用法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公开情况

信息公开情况

(一)检查内容

1.是否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2.排污单位是否在山东省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系统公开其自行监测数据。

3.信息公开的方式、内容、频率及时间节点等是否全面、及时,并便于公众知晓。

(二)适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6.《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其他情况

一、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一)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是否依法依规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建立台账并整改到位。

(二)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一)检查内容

1.排污许可证中是否载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相关法律义务。

2.是否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3.是否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4.是否按要求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5.是否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

6.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二)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五)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六)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

(七)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载: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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