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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口设置不规范,12家企业被责令整改

发布时间:2022-06-22 09:06:17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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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塘厦生态环境分局成立5个专项工作小组,持续开展涉气企业采样口规范性专项检查行动,敦促企业规范废气监测及排放行为。本次行动已检查涉气企业65家,发现存在问题企业12家,主要问题为采样口位置设置不规范及未配备采样平台。

案例一

东莞某汽车精密配件有限公司,依据环评设置注塑、冲压、热处理、回火、研磨等工序,注塑成型、塑胶成型工序中,需要对塑胶料进行加热软化,此过程中会产生有机废气,废气经UV光解及活性炭处理后高空排放。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对采样位置的要求:“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6 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3 倍直径处”。现场实测其管道直径约40 cm,采样口至下游弯头不足20 cm,未达到要求。

▲废气处理设施采样口偏下

案例二

东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依据环评设置机加工、压铸、注塑、喷漆、移印、丝印、烘干等工序及相关设备。注塑、喷漆及移印、丝印、烘干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相关生产废气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等处理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该单位生产过程中废气处理设施均有正常开启,采样口高度达到1.5倍管径要求。高处采样口离地面约3 m,但未配备采样平台,未达到《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中“必要时应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方便地操作”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废气处理设施整改后已安装采样平台

查处情况

因上述企业存在采样口不规范的问题,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依据“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监测平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塘厦生态环境分局均已现场责令其限期整改,若逾期未整改将依法立案处理。

案件启示

在上述案件中,部分排污企业虽已配套且有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但因缺乏有效管理及对政策法规的学习致使环保相关工作未到位,出现环境违法问题且毫不知情。这些问题从侧面反映了企业需自觉提升环保意识、主动深入学习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各项环保工作均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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