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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排放超标污水公益诉讼案宣判了

发布时间:2021-06-10 09:11:49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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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文某在东莞市长安镇无证开办电解加工厂,排放超标污水污染环境,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作出一审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文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文某登报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4994元和支付专家咨询费用12000元。

排放超标污水污染环境 工厂老板受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36岁的陕西男子文某于2019年7月1日开始租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某厂房,并在该处设立一间无证电解加工厂,后于同年8月份左右开始投产。其间,文某自行修建收集池,并设置管道将收集池连通工厂化粪池,在未安装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将生产废水排入收集池,并通过管道流经化粪池,进而通过市政管道排至外环境地表水。

2020年10月15日,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厂进行检查,经检测,外排废水中含有铬、铜、镍、锌、镉、铅等污染物,其中总铬超标61.8倍、总镍超标73.8倍。同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将文某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还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文某直接排放含重金属等污染因子超过排放标准的废水到东莞市茅洲河,污染地表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法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文某在东莞市范围发行的报刊上,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4994元,上缴东莞市国库,支付专家咨询费用12000元,上缴检察院账户。

法庭上,文某当庭认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坐牢并罚金 还要登报道歉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文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此外,文某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同时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上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文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文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在东莞市范围发行的报刊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4994元,上缴国库;支付专家咨询费用12000元,上缴至检察院账户。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污染环境,或受刑事和民事双重后果


一审承办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李政法官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本案中,检察机关正是依据上述法律,不仅向文某提起了公诉,并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文某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文某不但承担了刑事责任,锒铛入狱,支付罚金,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要向社会公众公开登报道歉,将对类似行为的不法分子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呼吁广大市民和企业经营者,要加强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己任,给自己也为子孙后代留下青山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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